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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耿毅因与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及上诉人缪艺明、被上诉人王晓良、胡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3.34元,由耿毅、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缪艺明各负担5107.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跃芳
  代理审判员 洪 平
  代理审判员 贾庆霞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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