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合肥万龙花卉养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财产侵权纠纷一案(2)
岗集镇政府庭审中辩称:1、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万龙公司未履行返还义务,构成侵权;2、原审判决认定万龙公司未交还土地正确;3、万龙公司未交还土地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确认:《江汽大道生态园林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至2009年6月30日,合肥万龙花卉养殖有限公司已将合同项下的全部土地交还;
二、合肥万龙花卉养殖有限公司赔偿占用土地期间给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造成的损失16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三、合肥万龙花卉养殖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不再向合肥万龙花卉养殖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3450元,由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0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合肥万龙花卉养殖有限公司承担;
五、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萍
代理审判员 胡小恒
代理审判员 余思民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胡章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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