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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振洲与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
  2007年2月,上海九院申请对其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淮南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后上海九院申请对其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刘振洲申请对其护理依赖等级进行鉴定,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海九院在对被鉴定人刘振洲的医疗行为中存在盲目更换V-P引流管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低颅压症状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在Medpore材料的选择上存在没有掌握使用适应症和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该过错导致修补颅骨手术失败;上海九院对上述过错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刘振洲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需要使用防褥疮充气床垫和轮椅车,具体费用可以酌定或以实际发生为准。
  原审法院认为:刘振洲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接受上海九院的治疗,与上海九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上海九院存在盲目更换V-P引流管及在Medpore材料的选择上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刘振洲低颅压症状的发生及修补颅骨手术失败,对上述过错应当承担完全责任,故上海九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振洲系车祸受伤后入院,且伤情较重,其原发性伤情与其目前的伤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无法明确区分其原发性伤情与上海九院的医疗过错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综合案情,可酌情由上海九院对刘振洲目前的伤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刘振洲在上海九院治疗花费共计144303.6元,后刘振洲又先后到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治,共计花费医疗费用37134.47元,上述费用有病历佐证,应当予以确认,即刘振洲医疗花费181438.07元的50%为90719元应由上海九院承担。刘振洲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发生事故时其取得了在合肥市的合法暂住证明,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规定,刘振洲的残疾赔偿金等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即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2007年的标准计算。因刘振洲为二级伤残,故其残疾赔偿金应为11473.6元×20年×80%×50%=91788.8元。刘振洲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其定残之日,即误工费为60.76元/天×639天(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12月31日)=38825.6元。经鉴定,刘振洲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即刘振洲的护理费应为【60.76元/天×1400天( 2004年10月6日至2008年8月25日)+20年×80%/365天×60.76元/天】×50%=219951元。刘振洲在上海九院住院172天,后又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计195天,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95天×10元/天×50%=975元、营养费为195天×10元/天×50%=975元。刘振洲在上海九院住院期间交通费为7174元,后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花费交通费1230元,上述费用,有交通票据及住院病历相互印证,应当予以确认,故刘振洲的交通费应为【( 7174元+l230元)×50%】=4202元。刘振洲购买残疾用具花费1866元,并以此价格作为使用残疾用具的费用标准,上海九院对此无异议,对其残疾用具更换情况可酌情考虑每3年更换一次,即刘振洲残疾用具费为(73年—27年)/3年×1866元=28612元。因上海九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给刘振洲造成伤害,刘振洲要求上海九院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成立,但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的主张过高,综合刘振洲的伤情、上海九院的过错程度,认定上海九院赔偿刘振洲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较为适当。综上,上海九院应赔偿刘振洲各项费用共计506048.4元。刘振洲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刘振洲人民币506048.4元;二、驳回刘振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63元,由刘振洲负担受理费7172元,上海九院负担6891元。证据保全费500元,由刘振洲负担250元,上海九院负担250元。鉴定交通费339元,由刘振洲负担173元,上海九院负担166元。鉴定费15630元,由刘振洲负担7971元,上海九院负担7659元。刘振洲缓交的部分诉讼费在执行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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