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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正中、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向阳、赵开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
  三、驳回刘正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50元,刘正中负担3850元,李向阳负担5500元;本判决争议金额诉讼费4377.42元,刘正中、李向阳各半承担2188.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晓萍
  代理审判员 胡小恒
  代理审判员 余思民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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