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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陵县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陵县工山镇大工江海铜矿侵权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72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南陵县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陵县工山镇高岭村海甲。
法定代表人:汪传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永安,男,汉族,1960年10月30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南陵县工山镇大工江海铜矿,住所地南陵县工山镇大工村。
负责人:陈福明,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吴宗林,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德源,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陵县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陵县工山镇大工江海铜矿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芜中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陵县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永安、鲍克群,被上诉人南陵县工山镇大工江海铜矿的委托代理人吴宗林、张德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芜中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则俊
代理审判员 洪 平
代理审判员 余思民
二0 0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章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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