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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礼成为与被上诉人武警安徽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礼成,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三十五中学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警安徽总队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邓勇,该院院长。
上诉人钱礼成为与被上诉人武警安徽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礼成于2009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钱礼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礼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跃芳
代理审判员 洪 平
代理审判员 余思民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章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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