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省浦江地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振良、刘全友、杜井芳、刘娇、刘燕春及杭州长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
浦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振良等人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理由是:1、安徽阜阳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地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财富名都”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分包给长丰余杭分公司,其违法发包行为也是致刘振良人身伤害的原因之一。原审法院未列天地公司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2、长丰余杭分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安全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对刘振良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审法院在开庭快结束时将案件性质由一般侵权纠纷改变为特殊侵权纠纷,但没有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也没有让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程序违法。4、施工中刘振良擅自进入浦江公司工地,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浦江公司对刘振良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5、刘振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长期居住在浙江省绍兴市。
刘振良、刘全友、杜井芳、刘娇、刘燕春答辩称:1、本案是一起选择之诉,其可以选择要求雇主赔偿,也可以要求雇用关系以外的致害人承担责任。受害人已选择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与雇主、发包人、分包人是否有相关资质没有关系,原审判决不存在漏列当事人问题。2、长丰余杭分公司是否有过错不影响浦江公司承担责任。3、原审判决法律关系明确,程序合法。4、本案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浦江公司要求刘振良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5、刘振良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其以及家人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城市,收入来源和开支均在城市。
长丰余杭分公司庭审中辩称:1、涉案事故不存在共同侵权,长丰余杭分公司是否有施工资质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无须追加天地公司参加诉讼。2、长丰余杭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浙江省浦江地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刘振良、刘全友、杜井芳、刘娇、刘燕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6985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上述赔偿款项支付完毕后,刘振良、刘全友、杜井芳、刘娇、刘燕春今后不再因本起损害事故向浙江省浦江地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970元,由刘振良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0元,人民法院减半收取后为6985元,由浙江省浦江地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四、杭州长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五、当事人各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萍
代理审判员 胡小恒
代理审判员 余思民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晗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