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兴荣草棍厂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德阳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
判断兴荣草棍厂制作的草支垫及其加工方法是否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关键要查明兴荣草棍厂的生产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因兴荣草棍厂制作的草支垫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同一产品,故二者的生产方法具有可比性。
鉴于原判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分解,以及原判根据兴荣草棍厂提交的CD光盘对兴荣草棍厂制作草支垫的方法及其包含的技术特征的归纳分解,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均表示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可分解为:A、先将松散稻草茎填充到固定在滑模机构上的开式定位模内,待滑模机构将开式定位模送入上、下“马牙”型模具之间时,关闭开式定位模的门,B、然后用多缸压力机对开式定位模内的松散稻草草茎进行≥500KN的加压,C、待松散稻草茎加压密实后,打开开式定位模的门,退出滑模机构,从上、下“马牙”型模具的槽口穿入钢丝将其密实稻草茎集束物捆扎牢固定型,D、后将多缸压力机卸压,取出草支垫产品,E、一种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方法制成的草支垫,其特征在于:密实的稻草茎集束物上具有间隔的钢丝箍。
兴荣草棍厂的草支垫及加工方法所对应技术特征为:a、连续将松散的稻草茎送入固定的草支垫专用模具内,即U形存料槽,同时将镀锌铁丝套入一段松散的稻草茎,b、启动空气压力机通过电磁阀推动顶部的专用模具上的空气阀产生压缩气体,进行>500KN的压力直线朝下与侧面模具向前平移同时压实,c、成型后的一段条形稻草茎继续送入另一端U形存料槽,在存料槽旁用手动专用工具将预先套入的镀锌铁丝按设定存料槽缺口的距离间隔,捆扎牢固定型稻草茎,d、然后,空压机停止工作进行卸压后继续向前平移,连续反复前面工序多次,e、将条形稻草茎按长短所需,手工锯断其截面呈矩形的草支垫产品。
将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兴荣草棍厂的草支垫及加工方法技术特征逐一比对:A-a相比分析,二者采用的模具虽不相同,但a所采用的模具结构性能相对较差。由于被控侵权方法系基于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技术构思,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替换了涉案专利该必要技术特征,导致其技术方案在功能和效果上劣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故应当认定A-a等同。B-b相比分析,二者均通过压力机对松散稻草草茎进行加压,结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进行解释,多缸压力机应为空气压力机的上位概念,故B-b相同。C-c相比分析,二者均为捆扎定型;区别在于C系将松散稻草草茎压实后再从“马牙”型模具的槽口穿入钢丝,而c则采用压实前即穿入镀锌铁丝的步骤,但二者只是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并未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二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故C-c等同。D-d、E-e相比分析,二者均是卸压取出具有间隔的钢丝箍或者铁丝箍的草支垫产品;区别在于D、E系一次性成型,而d、e系连续反复多次工序,手工锯断成型。造成上述区别的原因还是在于被控侵权方法所采用的替代模具结构性能相对较差,无法完成一次性成型,只能通过连续反复多次工序,手工锯断成型,从而也导致其技术方案在功能和效果上劣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故应当认定D-d、E-e等同。综上,兴荣草棍厂制作的草支垫及其加工方法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该条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专利权人必须先行举证证明该方法专利所制造的产品是一种新产品。本案中,德阳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产品草支垫系一种新产品,故本案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兴荣草棍厂已提交一张记录其制作草支垫全过程的CD光碟,用以证明其制作草支垫的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因此,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与否已丧失实际意义。
综上,兴荣草棍厂制作的草支垫及加工方法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其制造、销售被控侵权草支垫的行为构成侵权。兴荣草棍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在说理部分的文字表述上存有不当之处,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当涂县兴荣草棍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张红生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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