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华与吴来露、《黄山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仲华,男,193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晓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来露,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安徽省歙县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日报》社。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跃梅,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卢百平,该社副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仲华与上诉人吴来露、《黄山日报》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黄中法民三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仲华委托代理人胡晓山,吴来露及委托代理人洪昭定,《黄山日报》社委托代理人卢百平、唐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方仲华系知名书画家,其成名作及代表作《青白流芳》图在日本和马来西亚享有较高声誉,1993年曾作为国家级礼物馈赠当时的日本首相细川护熙,被包括黄山市博物馆在内的多家单位作为珍品收藏。2002年8月28日,中马友好书画展暨《方仲华书画集》首发式在黄山举行,《黄山日报》予以报道。
1997年1月14日,吴来露从与他人合办的书画社领取了方仲华画作《青白流芳》一幅。2008年2月29日《黄山日报》社第三版刊登国画《青白流芳》图一幅,署名“吴来露作”,《黄山日报》社支付吴来露稿费12元。绩溪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章亚光见报后致信《黄山日报》社,指出,方仲华曾馈赠其《青白流芳》图一幅,其写了一篇短文《方仲华及其〈青白流芳〉图》并将该图的照片一起寄给《黄山日报》社,同年11月3日,报社将该文与图发表在《黄山日报》第三版上;章亚光认为,2008年2月29日署名“吴来露作”的国画和题诗完全是方仲华之墨迹,只是诗旁的“小字”不是出于方仲华之手笔,故提出质疑。
吴来露称刊登在2008年2月29日《黄山日报》上的《青白流芳》图系临摹方仲华名片上的《青白流芳》图,因该临摹原件遗失无法提交。原审庭审后吴来露提交临摹画稿一幅,方仲华认为已过举证期限,同时该临摹件并非刊登在《黄山日报》上《青白流芳》图的原件,无法有效参考,亦不同意鉴定。方仲华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吴来露、《黄山日报》社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方仲华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青白流芳》图系方仲华成名作亦是代表作,吴来露、《黄山日报》社均无异议,应予认定。2008年2月29日刊登在《黄山日报》第三版上、署名“吴来露作”的《青白流芳》图,从内容、布局、配诗均与方仲华作品相似,吴来露辩称系临摹方仲华作品,应提供证据,但其未递交原临摹摹本,故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吴来露将方仲华作品《青白流芳》图署名吴来露在《黄山日报》上发表,未注明作品的来源及原作者的身份,不属于合理使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山日报》社曾报道并刊登过方仲华的作品,在收到吴来露递交的《青白流芳》作品后,在未严格审查情况下即予以刊登,应属未尽注意义务,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方仲华请求判令吴来露、《黄山日报》社停止侵权,鉴于侵权行为已完毕,无执行内容,不予支持;判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予以支持;判令赔偿损失的请求,从吴来露、《黄山日报》社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获利、侵权的影响范围和后果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吴来露、《黄山日报》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黄山日报》登报向方仲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二)吴来露、《黄山日报》社赔偿方仲华经济损失6000元。其中吴来露承担4200元,《黄山日报》社承担1800元;(三)驳回方仲华其他诉讼请求。吴来露、《黄山日报》社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吴来露承担385元,《黄山日报》社承担165元。
方仲华、吴来露、《黄山日报》社均不服原审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方仲华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侵权损害情节较轻不当,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作为被侵权人的方仲华,在书画界享有盛名,被侵权的作品,在海内外享有盛誉。但被吴来露恶意篡改,将吴来露署名为该作品的作者,侵权行为极其恶劣。《黄山日报》社明知该作品的作者系方仲华,却不予审查,在该地区具有广泛影响的媒体上发表,过错程度十分严重。吴来露、《黄山日报》社的行为给方仲华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2、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认定的法律关系不明,没有明确吴来露、《黄山日报》社赔偿方仲华经济损失的关系是分别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应明确吴来露、《黄山日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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