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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华与吴来露、《黄山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4)
  综上,方仲华、吴来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黄山日报》社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黄中法民三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
  二、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黄中法民三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吴来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黄山日报》上登报向方仲华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黄山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黄山日报》上刊登更正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方仲华承担50元,吴来露承担385元,《黄山日报》社承担1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红生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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