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与芜湖剪折机床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丹阳镇。
法定代表人:王大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剪折机床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工业园。
代表人:张自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董邦林,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文婕,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芜湖剪折机床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9)合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即3125元,由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 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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