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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与谢采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170号三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采筏,男,汉族,1939年10月22日出生,安徽铜陵学院退休副教授,住(略)。
上诉人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铜中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谢采筏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在2009年内将谢采筏创作的作品(包括儿歌,童话等),列入选题计划,按出版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出版,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付酬标准,总计支付稿酬1500元整。
二、如果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因2009年出版的数量不足,将推荐谢采筏的作品到其他同类出版社出版,前款稿酬数额不变。
三、谢采筏将作品以邮件的形式发给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供挑选,挑选后的作品经谢采筏确认后,双方签订出版协议。
四、谢采筏放弃本案对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采筏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承担。
本调解协议自谢采筏、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 0九年四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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