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安徽省定远盐矿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负责人:李传学,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康健,该办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定远盐矿,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东兴盐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明礼,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家友,中盐东兴公司办事员法律顾问。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为与安徽省定远盐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曾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滁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以(2008)皖民二终字第006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滁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安徽省定远盐矿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康健、王爱华,上诉人安徽省定远盐矿的委托代理人姚吉明、戴家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6月26日,安徽省定远盐矿(简称定远盐矿)与滁州市中银城市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定远盐矿向滁州市中银城市信用社临时贷款350万元,贷款期限5个月,至1996年11月26日,约定月利率千分之十四点五。同日银行开出借款凭证,该凭证还款记录中记载:1998年3月31日归还本金20万元;2002年5月30日归还本金30万元;6月28日归还本金129万元;7月1日归还本金21万元。余额150万元。2002年7月26日销户时扣划余额6290.62元。2002年4月20日中国银行滁州分行与定远盐矿达成“关于逾期借款本息认定及处理的协议”,该协议载明:为解决定远盐矿96年度在中国银行滁州分行所属滁州市中银城市信用社借款330万元及其利息纠纷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现达成以下协议:一、定远盐矿主动承担所欠债务本金330万元及其应计利息,并确认中国银行滁州分行拥有对该项债权的主张权利;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同意自贷款之日起对上述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半年期短期贷款利率计息;三、双方确认,定远盐矿已实际支付利息145万元,定远盐矿多付利息,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同意从贷款本金中冲抵(已付及多付利息数额最终以双方会计核对数据为准);四、定远盐矿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还清中国银行滁州分行贷款本金330万元,并一次性付清所欠利息,该项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五、为充分享受国家有关减息政策,定远盐矿应积极按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协助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办理申报减息工作。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自觉遵守,不得违约。双方加盖单位印章和承办人签名。2002年4月22日,中国银行滁州分行与定远盐矿达成“利息减免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定远盐矿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中国银行滁州分行的330万元贷款本金及从2001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二、在上述前提下,中国银行滁州分行承诺对定远盐矿2001年1月1日前所欠的全部利息申报上级行予以减免;三、本协议在定远盐矿以现金偿还贷款本息时生效。双方加盖单位印章。协议签订后,定远盐矿至2002年7月1日,归还本金180万元。
2002年4月26日,定远盐矿给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回复“定远盐矿还款计划”载明:根据我矿与贵行签订的利息减免协议,现拟定如下还款计划,2002年5月10日前还款200万元,余款及应计利息于5月20日付清。2004年7月30日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向定远盐矿发“催收贷款通知书”一份,载明:根据1996年6月26日贵单位与我行所属的滁州市中银城市信用社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贵单位从我行贷款330万元人民币(截止目前贷款余额为150万元),望收到本通知后,尽快筹措资金归还贷款。定远盐矿在该通知上加盖单位印章。
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滁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简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一、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将对借款人定远盐矿共计1笔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二、本协议转让债权划转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从2003年12月31日之后回收的本息归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所有,本协议转让债权截止2004年5月31日的余额,及各有关时点的债权余额见所附债权转让清单,该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三、如中国银行滁州分行曾与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达成过相关协议,对前述债权进行变更或补充,截止本协议生效日尚未履行完毕的,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在此协议项下的权利和相关义务也随之转让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四、自债权转让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全部从权利也同时由中国银行滁州分行转移至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五、本协议生效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取代中国银行滁州分行的债权人地位。双方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该协议转让债权150万元,利息1411843. 18元。从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7年3月21日,按千分之六点三年利率计算,共欠利息886732.92元(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1月22日在安徽日报、2006年6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发布债权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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