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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与刘中敏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73号

  上诉人:王建平,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中敏,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省合肥瑶海区中敏食品机械经销部业主,住(略)。
  上诉人王建平为与被上诉人刘中敏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建平的委托代理人吴秋星,被上诉人刘中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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