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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山支行、宿州祥泰药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
  祥泰公司未提供证据。
  汴河支行提供的证据与中山支行的证据相同。水电安装公司与祥泰公司的质证意见亦相同。
  对当事人各方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一、葛叶青、郝胜灵、孙明富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及葛叶青在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中所称的2004年2月19日、3月25日各10万元系葛叶青以帮其完成银行揽储任务为名找郝胜灵、孙明富帮忙转出,与办理保函无关,郝胜灵交给葛叶青的转账支票上未填写收款人和账号,2005年9月17日的49万元系葛叶青以帮助朋友办理承兑汇票为由找郝胜灵帮忙转出,郝胜灵交给葛叶青的系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上述转款均未经水电安装公司领导批准,也未记入单位账目,葛叶青将69万元分别转入祥泰公司及新特药经营部后取现用于购买彩票等事实,能相互印证,且亦与水电安装公司提供的转账支票、进账单及中山支行提供的水电安装公司经理夏本亚在刑事案件中的证言、水电安装公司保证金专户的银企对账单相印证,上述供述、调查笔录、证言、支票、进账单、对账单等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应予确认。中山支行委托代理人对葛叶青所作的调查笔录系在一审庭审后所作,水电安装公司又拒绝质证,该调查笔录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7)埇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宿中刑终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系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且已发生效力,其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应予确认。三、水电安装公司提供的《浍塘沟节制闸招标合同》及加盖中山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履约保函》,其本身的真实性不应否认,但因与前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不符,不能支持水电安装公司的证明目的。四、中山支行提供的工行安徽省分行《转发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工行宿州分行公司业务部存档的水电安装公司2004年11月4日保函资料的真实应予确认,对涉案款项并非为办理保函而转出的事实亦可起到佐证作用。
  基于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二审确认以下事实:葛叶青系工商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后变更为汴河支行)职员。2002年-2005年8月,其先后在该营业部下属的工商银行宿州市埇桥支行及埇桥支行站下办事处等部门任职。2005年8月调入中国工商银行宿州市中山路办事处任客户经理。其间,因工作关系葛叶青认识了水电安装公司的财务科长孙明富、现金会计郝胜灵二人。2004年2月29日,葛叶青找到孙明富、郝胜灵二人,称其尚未完成单位的揽储任务,希望孙、郝转款10万元帮其完成揽储任务。孙明富、郝胜灵同意后,由郝胜灵开出出票人为水电安装公司、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付葛叶青,并应葛叶青的要求未在支票上填写收款人。葛叶青取得支票后,在收款人栏填上祥泰公司名称及其账号,将该10万元转入祥泰公司账户。随后葛叶青找到祥泰公司开出现金支票将该10万元提出用于购买彩票。2004年3月25日,葛叶青又找到孙明富、郝胜灵二人,要求再转款10万元帮其完成揽储任务。孙明富、郝胜灵同意后由郝胜灵开出出票人为水电安装公司、金额10万元、收款人及账号为空白的转账支票交付葛叶青。葛叶青在支票收款人栏填上祥泰公司名称及其账号,将该10万元转入祥泰公司账户,并从祥泰公司开出现金支票提现后用于购买彩票。
  2005年10月17日,葛叶青以帮朋友办理承兑汇票为由找郝胜灵帮忙转款49万元。郝胜灵同意后将一张盖好水电安装公司印鉴的空白转账支票交给葛叶青。葛叶青在支票上填上金额49万元,在收款人栏填上新特药经营部名称及其账号,将该49万元转入新特药经营部账户,然后从新特药经营部开出现金支票提现后用于购买彩票。
  上述三笔转款共计69万元,孙明富、郝胜灵均未向水电安装公司负责人汇报,亦未记账。
  除上述69万元外,葛叶青还数次经孙明富、郝胜灵手从水电安装公司转款200万元,均未偿还。2005年11月,葛叶青外逃,孙明富、郝胜灵将转款之事向公司领导汇报,水电安装公司遂向检察机关报案。案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分别以诈骗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对葛叶青、孙明富、郝胜灵定罪处罚,并责令葛叶青退赔水电安装公司266万元(此前郝胜灵退款3万元)。但葛叶青一直未能退还。
  中国工商银行宿州市中山路办事处于2006年11月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山路办事处,2007年4月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山支行。
  2007年12月25日,水电安装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葛叶青以为水电安装公司办理建设工程保函为名取走69万元转账支票,系职务行为,应当由中山支行承担返还该款的责任。汴河支行作为中山支行的主管单位,在中山支行不能清偿的情况下负有赔偿责任。祥泰公司及新特药经营部取得69万元没有任何对价,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同时两者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水电安装公司的69万元提出交给他人,负有全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中山支行、汴河支行、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返还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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