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山支行、宿州祥泰药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5)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是否错误?中山支行应否对水电安装公司的69万元损失承担责任?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应否对水电安装公司的69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利息的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一、关于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是否错误。本案纠纷的实质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行为人不能退赔的情况下相关主体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水电安装公司在被葛叶青骗取的69万元未得到退赔的情况下,提起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对该诉讼予以受理,并无不当。中山支行、祥泰公司关于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中山支行应否对水电安装公司的69万元损失承担责任。2004年2月19日10万元、2004年3月25日10万元,系葛叶青以帮其完成单位揽储任务为由请求孙明富、郝胜灵转出的,2005年10月17日的49万元系葛叶青以帮助他人办理承兑汇票为由请求郝胜灵转出的;孙明富、郝胜灵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即擅自同意为葛叶青转款而开具未填写收款人的转账支票或空白转账支票交付葛叶青。上述事实表明,葛叶青要求孙明富转款及孙明富、郝胜灵向葛叶青开具转账支票的行为,均非履行单位职务的行为,而系个人行为。水电安装公司上诉称该69万元系葛叶青以办理保函的名义转出,系职务行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该69万元,应由葛叶青个人承担民事责任。且葛叶青2004年转出20万元时尚不是中山支行的职员,故水电安装公司关于葛叶青取走支票系职务行为、中山支行应对69万元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山支行关于葛叶青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中山支行对69万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孙明富、郝胜灵将未填写收款人的转账支票或空白转账支票交付葛叶青,即意味着授权葛叶青将相应款项转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完成其揽储任务或办理承兑汇票。葛叶青完备支票要素后将支票送交中山支行。中山支行作为水电安装公司的开户银行,受理要素完备的转账支票,并按支票的指示将款项汇入支票载明的收款人账户,中山支行在办理上述支票转款业务过程中并无过错。水电安装公司关于中山支行未管理好其存款而致其遭受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以葛叶青以单位名义揽储及帮助水电安装公司办理保函为名骗取水电安装公司银行支票,水电安装公司的财产损失与中山支行对单位公章及从业人员管理不善有关为由判令中山支行对该69万元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应否对水电安装公司的69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葛叶青从孙明富、郝胜灵处取得未填写收款人的支票或空白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栏填上祥泰公司或新特药经营部名称,将票款转入祥泰公司及新特药经营部账户。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则向葛叶青开出现金支票,让葛叶青将转入的款项提现取走。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明知其与水电安装公司、葛叶青之间并无经营业务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而同意葛叶青将69万元转入其账户并让其提现,该出借账户的行为客观上为葛叶青骗取该69万元起了帮助作用。故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对水电安装公司的69万元损失负有一定过错,祥泰公司对葛叶青转入其账户的20万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特药经营部对转入其账户的49万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新特药经营部系祥泰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祥泰公司应对其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民事责任。相反,祥泰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则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判令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允当,但判令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错误,应予纠正。葛叶青将69万元汇入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账户后,又将69万元取走,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并未获得该69万元的不当利益。水电安装公司关于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取得该69万元系不当得利应全部返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水电安装公司要求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对69万元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无依据提现给葛叶青的过错赔偿责任。综观本案事实,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的行为虽未构成不当得利,但却存在出借账户的过错行为。原审法院根据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祥泰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审法院对利息的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水电安装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请求仅包括69万元本金,并未对69万元的利息损失提出请求。原审法院除判令祥泰公司、新特药经营部对69万元的本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又判令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属超诉讼请求判决。祥泰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利息的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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