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金乡徽章厂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苍南县金乡徽章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南门外。
法定代表人:陈加枢,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叶友垦,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展,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许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明,安徽广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丕忠,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苍南县金乡徽章厂(简称金乡徽章厂)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华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乡徽章厂的委托代理人叶友垦、周展,被上诉人华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明、陈丕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2月8日,华安公司(甲方)因出口业务的需要与金乡徽章厂(乙方)签订H07DB204221F号购货合同订购钥匙扣,合同约定:金乡徽章厂出售给华安公司钥匙扣255万只,每只2.5元,总计637.5万元,分批交货;商品质量标准:符合生产前确认样(甲乙双方签字)标准;商品检验:出运前甲方对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乙方即可发运。客户收到产品后对产品进行的检验为最终检验。甲方对产品质量的异议期限为客户收到产品后3个月期限届满止;交货方式及运费承担:汽运到指定仓库,运费乙方承担;违约条款:1、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供符合客户原样标准的生产前样,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如乙方未交货或未按期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如乙方货物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因退货而造成的全部损失。4、如发生货物数量、包装等与合同不符,均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关于商品检验,双方约定:华安公司客户对产品进行的检验为最终检验,如发生质量争议或索赔,双方均有权委托国际检验机构SGS、ITS或TUV对大货产品进行检验,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有效性为双方接受;关于交货期,双方约定:2007年2月15日交100只生产前样供客户确认,2007年3月5日交420只大货样(含完整包装),2007年4月3日交100万只,4月17日交50万只,4月30日交50万只,5月10日交55万只。
上述合同签订后,华安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先后预付货款合计2970869元。2007年4月2日,华安公司与金乡徽章厂签订协议,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钥匙扣合同(合同号第H07DB204221F号),金乡徽章厂应从4月3日起根据合同规定数量分批出运,但根据目前实际生产进度,金乡徽章厂已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按时完成生产并及时出运,经双方协商,为尽量保证整体订单的履行和减少因延迟交货给双方带来更大的困难和损失,根据实际生产进度,经双方协商,前155万只新的交货计划如下:2007年4月4日交20万只,4月9日交25万只,4月16日交30万只,4月23日交30万只,4月30日交30万只,5月7日交20万只。金乡徽章厂再次郑重承诺:对以上交货计划金乡徽章厂将主动履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空运费用及相关的经济损失。2007年4月13日,华安公司与金乡徽章厂签订第H07DB204221F号合同数量变更书:……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减少为155万只,合同总金额减少为3875000元,合同的其他条款及规定保持不变。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合同数量变更后的付款及费用结算协议,对数量变更后的付款、费用结算以及包装塑料袋、门到门费用的委托付款进行了约定。2007年4月23日,金乡徽章厂向华安公司出具两份委托书,一份委托华安公司付款时扣除13356元作为4批门到门托卡运费转付上海智傲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另一份委托华安公司付款时将47275元转付给国泰印务公司。
金乡徽章厂于2007年4月4日交运20万只,4月18日交运33.4万只,4月29日分别交运28.36万只和25.04万只,共计106.8万只。货物出口后,陆续抵达德国。第一批钥匙扣抵运目的地后,德国MCS公司委托TUV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批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具体表现为:环扣脱落、钥匙扣头部脱落、钢丝绳分叉凸出、产品表面不合格等,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能提供给消费者。2007年5月17日,华安公司致函金乡徽章厂法定代表人陈加枢就交付的第一批钥匙扣的质量问题进行交涉并敦促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内容为:一、关于所交付第一批钥匙扣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交涉函。1、根据德国客户委托TUV检测结果,第一批钥匙扣为不合格产品,华安公司已调取16万只合格钥匙扣于2007年5月16日前空运至法兰克福,以满足最终客户的最低需求,避免最终客户的巨额索赔;2、根据合同约定和封样的质量标准,立即重新提供20万只合格钥匙扣并于5月23日前空运给德国客户。客户收到后将到仓的20万只钥匙扣退回,相关的空运费和退货费由供货商承担;3、供货商不能对上述第二项要求作出明确的肯定性承诺,客户将在德国安排相关加工工厂或人员对到仓的产品进行逐一开袋检查,合格的产品交付最终客户,不合格的将就地返工处理。由此产生的检查、返工费用由供货商承担,无法返工处理的货物根据实际数量由供货商退赔相应货款,同时客户保留提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4、供货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封样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按时按量提供合格的产品,否则将解除合同,予以索赔。该交涉函以传真、E-MALL和邮件的方式送达金乡徽章厂,金乡徽章厂应在5月21日前予以明确书面答复;逾期未收到答复,华安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损失最小化的原则处理相应的质量异议,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均由金乡徽章厂承担。二、关于敦促交付最后一批货物的通知。依据合同,金乡徽章厂尚有48.2万只钥匙扣未交付,根据双方合同最后一批货物应于5月7日发运。金乡徽章厂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产量及原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至今无法按质按量交运。为尽可能促成合同的实际履行,华安公司同意将交货期延长半个月,金乡徽章厂最迟于2007年5月22日备齐上述货物,并书面通知华安公司委托SGS检验机构人员前往抽查,对合格品备款提货。该批货物若再误期而赶不上最终客户的销售安排将毫无价值。华安公司不仅拒收余货,解除合同,还会予以索赔。金乡徽章厂于收函后二日内书面告知交货数量、验货时间。金乡徽章厂没有在二日内予以书面答复。2007年5月25日,德国MCS公司向华安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剩余48.2万只钥匙扣的订货。2007年5月28日,华安公司向金乡徽章厂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华安公司另为德国MCS公司返工提供了20万只塑料袋和2台封口机,价值人民币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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