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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金乡徽章厂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4)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6元,由上诉人金乡徽章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苏沁
  审 判 员 霍 楠
  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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