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集信用社与被上诉人凤台县城北乡前马场社区居委会、凤台县城北乡后马场社区居委会借款合同纠纷案(3)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马场村委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自治组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所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范围,原审判决认定马场村委会不具有保证人资格,适用法律正确。刘集信用社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6元,由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集信用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苏沁
审 判 员 霍 楠
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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