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合肥金科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
另查明,新辰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注册资本800万元。2007年4月,新辰公司股东黄山大厦、安徽省农垦房屋开发公司(简称农垦公司)将其持有的新辰公司51%国有股权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形式转让,挂牌价格836.70万元,同时要求受让方代新辰公司偿还对黄山大厦等相关单位欠款2678万元。同年7月,安徽金大陆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大陆公司)摘牌取得受让资格。2007年8月16日,金大陆公司(甲方)与金科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简称8.16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方已摘牌取得新辰公司全部股份和新辰公司位于合肥市潜山北路和樊洼路交口的地号为W0501的“新辰-春晓山庄”项目,由于甲方目前资金紧张,现甲方将该项目和所持有的新辰公司所有股权一并转给乙方;2、转让金额4763.40万元;3、付款方式为协议签字之日20日内付2000万元,30日内付1000万元,余款1763.40万元在甲方取得项目任何一栋楼的施工许可证后5日内支付,甲方在收到余款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和所有股权一并转让给乙方;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进入项目运作阶段,参与项目开发,所产生的和项目开发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008年1月15日,金大陆公司与成开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金大陆公司将其持有的新辰公司49%股份转让给成开俊,转让价格4900万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成开俊任新辰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2月29日,成开俊又将其持有的新辰公司49%的股权转让他人,不再任新辰公司法定代表人。
再查明,成开俊在担任新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也担任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仍是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新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该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向黄山大厦调查新辰公司向其转款的理由是还股权转让款,以此证明金科公司转入新辰公司帐户的钱是用来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与义兴公司主张款项用于工程的性质无关。经该院向黄山大厦调查核实,该公司相关人员告知:黄山大厦原系新辰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因先行代付了新辰公司开发的“新辰-春晓山庄”项目的一些规费,故在转让股权总价款3000多万元中包含了这些费用,股权转让价款仅为800多万;金大陆公司受让股权后,把钱打入新辰公司的帐上,新辰公司从帐上也要交一部分开发费用,一部分钱再从新辰公司帐上转入黄山大厦;从新辰公司帐上转入黄山大厦的1700多万元应该是金大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和黄山大厦代付的款项,在金大陆公司付清股权转让款后,黄山大厦于2008年1月份正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上述事实,有2007年8月16日合作协议、2007年9月5日协议、义兴公司1500万元转款凭证、金科公司1260万元转款凭证、新辰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大配套费等付款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辰公司付义兴公司50万元工程款转款凭证、2008年1月23日成开俊出具的承诺函、股权转让公告、新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法院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义兴公司提交的2007年9月5日协议,协议虽然是成开俊以新辰公司和金科公司共同名义与义兴公司所签,但成开俊在签订该协议时仅是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成为新辰公司法定代表人,协议仅有金科公司公章,新辰公司未加盖印章,且协议签订后。义兴公司亦是将1500万元借款直接转至金科公司帐户。协议的签订和最初转款均发生在义兴公司与金科公司之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借款主体应是义兴公司与金科公司。义兴公司虽认为新辰公司在之后将工程交与义兴公司总承包,应视为对协议的履行和追认,但仅根据义兴公司与新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新辰公司将工程交与义兴公司总承包是履行协议义务的结果。故义兴公司认为新辰公司
是本案的共同借款主体,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义兴公司与金科公司签订协议后,实际向金科公司转款1500万元系客观事实,金科公司收款后将其中的1260万元转至新辰公司帐户,另240万元根据金科公司陈述系以新辰公司名义代新辰公司支付了部分因开发项目须支付的行政规费,上述事实并结合义兴公司提交的2008年1月23日成开俊以新辰公司名义向义兴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函,该院认为,成开俊于2008年1月23日出具承诺函时系新辰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承诺函确认收到了义兴公司通过金科公司转来的1500万元并承诺予以归还,印证了金科公司向新辰公司转款的事实,虽然该函没有加盖新辰公司公章,但基于成开俊担任新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新辰公司应当对成开俊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新辰公司对承诺函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认为不排除成开俊以新辰公司名义出具承诺函是转嫁金科公司债务的可能性,新辰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新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新辰公司作为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并向义兴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归还1500万元借款,应为债务加入,新辰公司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新辰公司收到款项后如何使用,与本案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不予审理。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