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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合肥金科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4)
  金科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新辰公司认为涉案1500万元是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说法不能成立。若为支付股权转让款,成开俊应该向金大陆公司支付,且支付应有相关的手续。
  二审中,义兴公司提交以下三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一、新辰公司51%国有股权转让公告;二、2007年12月27日《合肥新辰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三、《公司变更申请书、审核表》。证明:1、金大陆公司按408万元收购新辰公司51%的国有股。2、按转让公告的要求,受让该国有股的公司除支付股权转让款外,还要为标的公司(新辰公司)代偿其对转让方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其中包括偿还黄山大厦等相关单位欠款2678万元。因此,新辰公司在2007年12月——2008年元月期间向黄山大厦支付1500多万元,用途为“还款”,该款不是金科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新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以上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及反映内容有异议。具体是:1、评估报告有虚假,按2007年的地价,新辰公司的总资产在1个多亿左右,我方投入的费用已达3000多万元。2、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对原有股东存在负债,即使有负债,也转移给金大陆公司。
  金科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以上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证据证明新辰公司使用了涉案的1500万元。
  新辰公司提交以下三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第一组证据(共四份):证据1、新辰公司2008年元月工商变更登记材料1份、《产权交易合同》1份。证明:2007年7月,新辰公司原股东农垦公司、黄山大厦将持有的51%股权转让给金大陆公司;同年12月,新辰公司原股东徐莉将其持有的25%的股权转让给孙登平。变更后,金大陆公司持股比例为51%,孙登平持股比例为49%。新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程军变更为葛昕厂;公司股东由农垦公司、黄山大厦、徐莉、孙登平变更为金大陆公司、孙登平。证据2、新辰公司2008年元月16日工商变更登记材料1份。证明:2008年元月,金大陆公司将持有新辰公司的51%股权转让给成开俊、孙登平,变更后,孙登平持股比例为51%,成开俊持股比例为49%。新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葛昕厂变更为成开俊;公司股东由金大陆公司、孙登平变更为成开俊、孙登平。金科公司转来的款项为成开俊支付其受让股权款。证据3、新辰公司2008年2月工商变更登记材料1份。证明:成开俊将持有新辰公司的49%股权转让给黄德珍,变更后,孙登平持股比例为51%,黄德珍持股比例为49%,新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成开俊变更为黄德珍。证据4、新辰公司帐户收支明细(2007年9月——2008年1月)1份,付款回单统计表、银行进帐单、付款回单1份。证明:金科公司2007年12月11日向新辰公司转入1760万元是借用新辰公司帐户支付股权转让款,新辰公司没有使用、支配上述款项。第二组证据: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安徽皖垦种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农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上述公司均为新辰公司原股东农垦公司的关联企业,他们从新辰公司处获得的1000余万元款项实际为农垦公司的股权转让款。第三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费用单据1套。证明:义兴公司与新辰公司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时,并未涉及到双方存在借款和工程保证金等;截止2007年底,新辰公司累计对出让的土地投资32388270.06元。
  义兴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中的1、2、3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付款回单的数字具体到小数,且用途多注明为“货款”或“土地款”等,不可能是股权转让款。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施工合同是对9.5协议的追认和细化,且两者有关联性;费用资料的内容不能否认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金科公司除与义兴公司的质证意见相同外,还补充如下意见:从第一组证据反映的股权变更情况看,我方没有加入,没有义务支付股权转让款;第二组证据提到的公司,都是农垦的公司,认为是支付股权转让款没有依据,没有关联;第三组证据中施工合同实际反映是履行前面的协议。
  金科公司未提供证据。
  对当事人各方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一、义兴公司提供的三组证据均具有客观真实性,但其证明效力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证分析。二、新辰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1、2、3以及第二组证据均具有客观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一组证据4中的付款回单、进帐单以及第三组证据虽客观真实,但其证明效力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证分析。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成开俊出具的1.23承诺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义兴公司与金科公司、新辰公司是否形成实际借款合同关系,该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谁?金科公司、新辰公司对涉案1500万元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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