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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军与黄山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钱国丽、钱国钧、周国进、许学军撤销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建军,男,1965年5月出生,黄山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旭,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观松,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国丽,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国钧,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进,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学军,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冬生,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秋生、孙养成,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惠方,男,1962年3月出生,黄山市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原审第三人:黄山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曹莉芳,该清算组组长。
  石建军诉黄山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简称清算组)、钱国丽、钱国钧、周国进、许学军撤销权纠纷一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石建军于2004年8月31日申请追加郑冬生为被告,同年12月18日申请变更清算组为第三人。同年12月20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石惠方为被告参加诉讼。2005年3月2日,该院作出(200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钱国丽、钱国钧、周国进、许学军、郑冬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遂裁定发回重审。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30日、2008年11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石建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建军的委托代理人程旭、黄观松,被上诉人石惠方,被上诉人钱国丽、钱国钧、许学军、周国进、郑冬生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秋生、孙养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清算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山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丰华公司)股东为石惠方、石建军,二人系兄弟,石惠方为丰华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3年1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散丰华公司。2004年元月5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石建军申请指定丰华公司清算组成员一案,现处清算中。2003年9月26日至2004年2月3日,石惠方作为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丰华公司名义与钱国丽、周国进、许学军、钱国钧、郑冬生共签订了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总计2771.93m2,其中:2003年9月26日,与钱国丽签订二份合同,丰华苑D幢1-2层6号、1-1号,面积分别为480.82 m2、134.96 m2,单价均为1500元/ m2;2003年9月26日,与周国进签订一份合同,丰华苑D幢1-2层5号,面积316.10 m2,单价1500元/ m2;2003年9月26日,与许学军签订一份合同,丰华苑D幢1-2层5-1号,面积164.72 m2,单价1500元/ m2;2003年11月13日,与钱国钧签订一份合同,丰华苑D幢1-2层2号,面积316.10 m2,单价1500元/ m2;2003年9月3日、9月3日、9月15日、2004年2月3日,与郑冬生分别签订四份合同,房产分别为丰华苑E-1幢1-2层5、6号、丰华农贸大市场1幢1-2层91号、丰华苑D-2幢1-3层1-1号、丰华农贸大市场1幢89号,面积分别为349.65 m2、157.87 m2、671.59 m2、180.12 m2,单价分别为1000元/ m2、1000元/ m2、600元/ m2、2360元/ m2。以上合同均加盖了丰华公司公章,办理了公证及房地产权证。2003年11月,黄山市家园房地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受钱国丽、钱国钧等委托,对其购买房产进行价值评估,作为抵押贷款的参考依据。2004年2月,钱国丽、钱国钧、周国进、许学军将所购房产投入黄山市海阔天空休闲浴场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地,郑冬生亦是该公司股东。石惠方、钱国丽系夫妻,钱国钧、钱国丽系兄妹。
  2003年4月18日,案外人孙玉中购买丰华苑D幢3单元301室,单价915元/ m2;程志强于2003年元月3日购买丰华公司类似地段的经营用房单价为2600元/ m2。2004年7月28日,孙玉龙将其购买的丰华苑D幢1-2层1号、3号、4号房产以1500元/ m2转让给石建军。2005年10月24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涉诉八处房地产进行评估。该所于2006年2月3日出具南方评字(2006)第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于同年8月21日又出具了一份更正说明。评估结论:丰华苑D幢6号、1-1号、5号、5-1号、2号房产每平方米的价格3275元;丰华苑E-1幢5、6号房产每平方米的价格3000元;丰华苑D-2幢1-1号房产每平方米的价格900元;丰华农贸大市场1幢91号、89号房产每平方米的价格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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