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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军与黄山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钱国丽、钱国钧、周国进、许学军撤销权纠纷案(3)
  被上诉人石惠方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赞同以上答辩意见。
  石建军在一审中举出以下证据: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自2003年3月审理公司解散纠纷,2003年11月终审判决解散。2、黄山市海阔天空浴场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各被告均与石惠方个人存在亲属及利益关系。3、钱国丽、钱国钧、周国进、许学军、郑冬生与丰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公证书九份及相应房地产权证十份。证明:该五人依合同取得的房地产权属的事实及成交价格。4、黄山市家园房地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报告。证明:涉案房地产被评估的公开市场价格。5、清算组2005年9月13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石建军于2004年找到清算组,口头要求清算组起诉钱国丽、钱国钧、郑冬生、许学军、周国进,当时清算组答复不起诉。
  钱国丽在一审中举出以下证据:1、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6)屯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黄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石惠方作为公司股东起诉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认为石惠方主体不适格,从而裁定驳回石惠方的起诉。2、2008年4月1日石建军与石雅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4月28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6)屯执申字第07-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石建军出卖的房屋与本案的房屋相邻,价格与本案商品房相当。
  周国进在一审中举出以下证据:1、权利人为钱国丽、钱国钧、周国进、许学军的房地产权证五份。证明:房屋买卖合法有效。2、程志强、孙玉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本案讼争的合同单价是适当的。3、石建军与孙玉龙于2004年7月28日签订的二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及房管部门于2004年12月22日颁发的二份房地产权证。证明:本案原告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了丰华公司丰华苑D幢房产,各被告购房价并非极低。
  清算组在一审中举出以下证据:程志强与丰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优于本案讼争房产的交易价仅2600元/m2,与被告交易价1500元/m2、2000元/m2相当,不存在显失公平。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石建军请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撤销的条件,其上诉请求应否支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规定。石建军作为丰华公司股东,在履行了要求丰华公司清算组起诉的前置程序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符合上述规定,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权利范围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而石建军诉请撤销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撤销权,应受该法调整。《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赋予合同当事人对其所订立意思表示瑕疵或显失公平合同以撤销权,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主体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即必须是合同当事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案中,石建军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亦无证据证明丰华公司在处分本案所涉房产时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其诉请撤销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合同撤销权的条件。而《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是关于债的保全方面的规定,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的撤销权。石建军作为丰华公司股东,对丰华公司只享有股权,在该公司清算终结后才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不是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此种撤销权。综上,石建军的上诉请求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石建军向原审法院交纳的评估费用5000元,由石建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苏沁
  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
  代理审判员 王文友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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