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波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
天一证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波宁公司、合肥控股公司在签订合同中均有过错,却判决波宁公司、天一证券承担合肥控股公司利息损失890052.43元,没有判决合肥控股公司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二、原审法院判决天一证券与波宁公司对合肥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波宁公司与天一证券财务混同、人格混同,无证据证明。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天一证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三、合肥控股公司起诉金额为3474758.61元,原审法院判决波宁公司、天一证券应赔偿的金额为305052.43元,故应以305052.43元为标准计算天一证券、波宁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原审法院判决波宁公司、天一证券共同承担全部的诉讼费,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合肥控股公司对天一证券的诉讼请求。
合肥控股公司庭审中答辩称:一、合同无效是波宁公司、天一证券导致的,原审判决已考虑到合同无效的原因,没有按合肥控股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而是按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二、天一证券、波宁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财务混同的事实。三、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的,原审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处理并无不当。
波宁公司庭审中对天一证券的上诉理由不持异议。
天一证券二审中未提供证据。
合肥控股公司二审中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波宁公司、天一证券财务混同、人格混同:
1、2004年5月28日合肥控股公司、波宁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内容为合肥控股公司将5000万元交波宁公司委托理财,期限自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合肥控股公司收取委托资金9%的投资收益等。
2、2004年5月28日天一证券向合肥控股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如果波宁公司未按协议按季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投资本金共计5450万元,天一证券同意承诺在约定的支付日将该笔款项划入合肥控股公司指定的账户。
3、合肥控股公司、波宁公司向国元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请求监管资产账户的通知书》,要求证券营业部对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监管;证券营业部向合肥控股公司、波宁公司出具的《监管确认函》,同意对前述账户进行监管。
4、波宁公司向合肥控股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之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波宁公司在国元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已向合肥控股公司质押,若出现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合肥控股公司认定波宁公司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合肥控股公司可凭波宁公司已签字盖章的空白文书直接在该营业部办理有关清除密码、卖出股票及划转资金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合肥控股公司及国元证券营业部无关。
5、国元证券营业部资金凭条两张,划付金额为5000万元。
6、2005年8月3日天一证券向合肥控股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天一证券以波宁公司与合肥控股公司于2004年6月1日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金额为5000万元,至2005年8月30日止,共支付利息337.5万元,本金550万元,余款已逾期,特承诺2005年9月15日归还300万元整……全部本息初步拟定归还期为9月底。
7、还款凭证18份,证明波宁公司、天一证券归还本金及利息总计5058.5万元。
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2008年7月22日的档案机读材料一份,反映波宁公司已于2006年4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
9、2008年4月1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天一证券破产管理人的函,内容为:为了顺利推进天一证券破产进程,需要对与天一证券有一定关联的企业资产进行清理,为方便清理,该院确定由天一证券破产管理人成立天一证券关联的公司清算组对相关公司进行清算。
2008年5月2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宁波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刻制印章的函》,内容为:天一证券进入破产程序,该院决定由破产管理人对天一证券的关联公司进行清算,请宁波市公安局协助办理刻制清算小组印章手续。函后所附的清算单位名单中包括波宁公司。
10、波宁公司、天一证券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两公司认可双方为关联企业,天一证券是委托理财协议的实际受托人。
天一证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天一证券与波宁公司人格混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波宁公司作为天一证券的关联企业进行处置是根据单独处置原则进行的。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06年4月11,波宁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认定波宁公司与天一证券人格混同、天一证券对波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天一证券、波宁公司承担利息损失890052.43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判令天一证券、波宁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是否适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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