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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有才与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池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
  综上,冯有才、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冯有才承担300元,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承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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