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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金社乡长溪村黄庄村民组、黄元村民组、黄东村民组、黄丰村民组诉枞阳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案 (3)
  本院二审审理另查明:1983年元月5日,枞阳县人民政府向杨北村民组颁发的枞林政字第0006332号《山林权所有证》所载的面积为12亩,但该证四至范围内的实际面积足有80-100亩。对此,各方当事人均当庭认可。
  本院认为:参照《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八条、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林业“三定”时核发的山林权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本案中,枞阳县人民政府于1983年向杨北村民组颁发枞林政字第0006332号《山林权所有证》,该发证行为系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枞阳县人民政府颁发枞林政字第0006332号《山林权所有证》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上诉人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根据林业法律、法规及正在进行的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予以处理。
  鉴于上诉人提交的第七组证据中的山林权证变更申请书、报告、申诉书及杨北村民组提交的枞阳县人民法院裁定书均证明上诉人已自认争议林地包含在枞林政字第0006332号《山林权所有证》四至范围内。故枞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枞政裁字[2008]4号山林权属争议裁决,将争议林地权属确定归杨北村民组所有,仅是对枞林政字第0006332号《山林权所有证》法律效力的重申,并未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要求撤销该裁决并由枞阳县人民政府重新确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庄、黄元、黄东、黄丰等四村民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新林
  审 判 员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默

  

  

  

  

  
  相关法律条文:
  《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第八条:确定县内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权所有证为依据,“三定”时未发证的,以六十年代“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或经营范围为基础;“三定”和“四固定”时期都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农业合作化或土改时的权属确定。山林权所有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以面积为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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