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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中欧化工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行政处罚案 (3)
  被上诉人合肥海关辩称:1、被上诉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07年3月至5月期间,中欧公司分四次在C33107120047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氯乙烯共2800吨。上述料件进口后,并未运往安徽嘉泰公司进行加工,而是分别存储在新华公司和南荣公司。其中,存储在新华公司的2295.148吨保税料件,至2007年7月26日仅剩24.918吨,其余2270.23吨被中欧公司提走,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在北京、南通等地销售,涉及货物价值13650930.63元。以上事实有中欧公司C33107120047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进口、储存、销售各个环节的完整资料以及调查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中欧公司经批准内销的575.37吨问题,因上诉人认定其擅自销售保税料件2270.23吨,截止日期为2007年7月26日,而其凭内销批准文件向海关完税的日期为2007年11月15日,故该575.37吨与本案没有关联。关于中欧公司上诉所称“短少货物113.112吨”及“千分之二的损耗”问题,因被上诉人认定的2270.23吨是其提货明细表记录的实际提取并已在国内销售的数量,中欧公司在其书面陈述中亦已自认,对此数额并无异议。故其上诉所称货物短少和损耗问题,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2、被上诉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对中欧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准确。中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用其他成品顶替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出口,继而又将调换下来的保税料件在国内销售,如果仅将其行为定性为擅自调换保税料件,则无法涵盖其擅自销售保税料件的违法事实。被上诉人并未将中欧公司的行为定性为走私,其上诉中有关走私行为定性及法律责任的论述与本案无关。3、中欧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料件串换”。根据海关总署(2005)第9号公告的规定,“料件串换”必须是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且仅限于料件与料件之间。中欧公司C33107120047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出口的1896.6吨成品,在该手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之前即已加工完毕,其在该手册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并未运往备案加工企业,故其没有串换的条件,也不存在料件与料件之间的串换行为。4、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幅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转让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被上诉人对中欧公司罚款120万元,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量罚较轻,已经考虑了其转让海关监管货物行为发生原因的合理部分,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相适应,处罚适当。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中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为:
  1、C33107120047号加工贸易手册,证明在该手册项下进口货物2800吨,时间为2007年3月,至今未核销;
  2、聚氯乙烯质量检验报告(WT-2007-007),证明加工企业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加工企业于春节后未复工;
  3、外商关于聚氯乙烯质量问题的投诉邮件,证明加工企业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投诉,因此未再加工;
  4、新华公司关于氯乙烯特殊性的证明,证明由于涉案货物的品性,导致异地贮存,货物不能直接进加工企业存储;
  5、卓创资讯网下载文章《亚洲地区EDC/VCM报价坚挺》,证明2007年6月份亚洲地区VCM和PVC价格都在上涨,其销售VCM不是为了牟利;
  6、涉案VCM仓储费计算材料,证明其未将保税货物及时进行加工生产而额外产生仓储费33万余元,其销售保税货物不是最终目的,更不是为了牟利;
  7、中欧公司与新华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两份,证明仓储货物应当有千分之二的损耗;
  8、中欧公司与新华公司关于短少货物的来往函件、还款协议、新华公司给满洲里市商务局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货物短少113.112吨,价值人民币773873.85元,合肥海关未在涉案货物总额中扣除,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多罚款68100.90元;
  9、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合肥海关据以处罚的事实不清;
  10、海关保证金收据,证明合肥海关最初对本案以刑事案件立案,并收取120万元作为取保候审保证金;
  11、海关抵押金收据,证明合肥海关将本案由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后,将120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转为行政案件抵押金,并按此数额罚款。
  一审被告合肥海关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为:
  第一组证据(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1、合肥海关缉私局立案审批表,证明合肥海关于2008年2月25日对中欧公司违规行为予以立案;
  2、合肥海关收取担保凭单,证明涉案担保情况;
  3、合肥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回证,证明行政处罚经告知程序;
  4、听证申请书、陈述申辩书,合肥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合肥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证明行政处罚经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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