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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好太太公司与好太太公司、董春儿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案(2)

中山好太太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其所在地为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中山好太太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等产品上使用“Haotaitai”商标,并在其产品包装、公司网站、宣传资料等使用“Haotaitai”商标的同时,突出使用了“好太太”、“好太太,好生活”等字样。2006年4月,中山好太太公司聘请曾作为好太太公司产品代言人的林心如作为其电器产品的代言人,并制作广告在央视及各地电视台播出,制作广告资料散发等。中山好太太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健明于2002年10月21日登记设立了中山市黄圃镇好太太电器厂,2004年11月30日,中山市黄圃镇好太太电器厂注销。中山好太太公司生产的抽油烟机、燃气灶等产品在市场销售中标注为“好太太”抽油烟机、燃气灶,并在有的装饰材料市场与“好太太”晾衣架产品同时出现在市场广告牌中。

本院认为,根据中山好太太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及好太太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一、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是驰名商标;二、中山好太太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好太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是驰名商标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自1999年至2003年中山好太太公司成立之时,基于好太太公司及其前身好太太家居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宣传、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收入等,可以认定2003年中山好太太公司成立之时,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中山好太太公司否认原审法院认定该商标驰名的有关事实,但并未提供足以采信的相反证据,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无不当。

二、关于中山好太太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好太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好太太公司是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他人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好太太”文字构成其主要部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山好太太公司在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已经驰名的情况下,将该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好太太”文字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其生产的燃器具和抽油烟机等第11类厨房用品上突出使用“好太太”文字,其生产的“Haotaitai”抽油烟机在市场销售中标注为“好太太”抽油烟机,且在有的装饰材料市场与“好太太”晾衣架产品同时出现在市场的广告牌上。中山好太太公司还将“好太太”文字在其电器产品外包装上、厂房门面上、产品宣传营销资料、广告以及企业网站中突出使用。而且,中山好太太公司与好太太公司同处广东地区,两者的产品虽然不是同一种类,但两者产品均在装饰材料、建材市场等场所进行销售,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中山好太太公司作为相关家用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知道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却仍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鉴此,本院认为,中山好太太公司将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的文字部分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进行突出使用的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好太太公司“好太太”注册商标权益,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该企业字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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