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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裁判摘要]

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4)刑复字第15号



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住(略)。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1994年9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12月,王怀忠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行署、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1997年7月底,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和敬贤山庄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人民币共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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