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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15号。
  负责人:李月瑾,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猛,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成炜,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华山别墅区12栋A座。
  法定代表人:高文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西京,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晰,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南路12号。
  负责人:冯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政,该支行职员。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西安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民一初(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10月8日,信达西安办事处以华山公司为被告,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华山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225.61万元(利息计算至2003年6月20日),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二、华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华山公司的申请,追加建行曲江支行为该案第三人。该院经审理认为,华山公司与建行曲江支行存在合作开发合同关系,该合作关系未解除,亦未清算;该案涉及的贷款资金为履行合作开发协议的项目资金,因合作开发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且合作开发合同所涉的不动产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故将该案件移送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05年2月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琼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信达西安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信达西安办事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21日,本院以(2005)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重审。2008年4月3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琼民一初(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查明:1992年11月14日,华山公司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陕建信托)签订《经济合作合同书》。约定:1、合作方式:双方各投资200万元,作为共同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合作基金。合作目的:共同投资并筹措资金在海南特区及其他地区选择可行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共享投资项目的收益。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3、合作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双方各派两名成员,另聘一名顾问共同组成合作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以下事项:选定投资项目,任命工程指挥部主要负责人,通过工程预算,决定施工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审定工程决算,确定销售价格,决定利润分配方式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决定项目后,即成立该项目工程指挥部,向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按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具体负责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5、合作基金为项目所筹措的各种资金,按资金的不同来源确定其不同利率,所有利息一律计入工程成本。6、合作基金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完工后,所有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工程未付款、税款、银行贷款本息、工程其他本息,纯收益按3%提取项目专项基金,其他收益双方按华山公司六,陕建信托四的比例分配。7、双方责任和义务:华山公司及时选择合适项目向管理委员会推荐,项目确定后应督促和协助工程指挥部进行立项、报建、设计、招标等工作。陕建信托积极筹措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确保工程项目用款,为合作项目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年息15%,尽量满足合作项目的资金需要。9、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1993年1月9日和19日,双方分别签订《合作兴建“华山新村”合同书》和《合作兴建“石山度假村”合同书》。两份合同同为格式合同,除项目名称不同、地址不同、建筑面积不同等外,约定:一、经“合作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双方合作兴建“华山新村”和“石山度假村”项目。二、合作原则:项目由双方共同选定,合作兴建,建设费用双方共同承担,建成后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保证密切合作,项目获利按规定双方共享,如有风险双方共同承担。三、管理委员会从合作基金中各拨款200万元,分别用于两个项目。“华山新村”项目资金需求:自1993年3月至1994年1月需五笔贷款共4500万元;“石山度假村”项目第一期工程资金需求:自1993年3月至1994年2月需五笔贷款共1800万元。以上贷款预计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归还,还款来源为各项目的房屋销售款,据分析6个月内可全部还完。四、双方同意并派员正式成立两个项目的两个工程指挥部,直属管理委员会领导;项目设立专用账户,所有资金一律从该专用账户走账。五、双方责任:华山公司保证陕建信托为项目合作所出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负责督促工程指挥部完成工程建设。陕建信托保证按合同用款计划按时贷款给华山公司,具体贷款手续:工程指挥部以华山公司名义准备所需文件向陕建信托申请贷款,工程指挥部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两个项目所有房屋销售完毕,利润分配结束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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