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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5)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76 540.25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晓晨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杨征宇 

二 ○ ○ 九年 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袁红霞 

[审判长简介]
  钱晓晨高级法官:1968年出生,法学博士,2006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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