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5)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76 540.25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晓晨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杨征宇
二 ○ ○ 九年 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袁红霞
[审判长简介]
钱晓晨高级法官:1968年出生,法学博士,2006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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