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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
  1991年6月18日,黔南中心支行与贵州剑江化肥厂签订合同编号为(91)贷字第009号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贵州剑江化肥厂向黔南中心支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6月18日起至1996年6月18日止。利息按年息7.02%计收,借款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归还的部分,作逾期处理,加收利息20%;如因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贷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接到黔南中心支行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黔南中心支行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单位的投资或存款户中扣收,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扣收。开磷公司在担保单位一栏中签章。
  1992年6月27日,黔南中心支行与贵州剑江化肥厂签订合同编号为(92)建贷字第2号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贵州剑江化肥厂向黔南中心支行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2年6月27日起至1999年6月26日止。利息按年息7.20%计收,借款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归还的部分,作逾期处理,加收利息20%;如因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贷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接到黔南中心支行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黔南中心支行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单位的投资或存款户中扣收,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扣收。开磷公司在担保单位一栏中签章。
  1993年10月15日,黔南中心支行与贵州剑江化肥厂签订合同编号为(93)匀建贷字第2号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贵州剑江化肥厂向黔南中心支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3年10月22日起至1999年10月21日止。利息按年息9.9%计收,借款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归还的部分,作逾期处理,加收利息20%;如因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贷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接到黔南中心支行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黔南中心支行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单位的投资或存款户中扣收,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扣收。开磷公司在担保单位一栏中签章。同日,开磷公司还向黔南中心支行出具《借款担保书》,承诺“当借款单位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如期偿还借款本息条件时,本公司(厂)将无条件承担责任,保证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代借款单位偿还所欠借款本息。本担保书不可撤销。本担保书作为(93年)匀建贷字第2号借款合同的附属文件,其有效期直至全部还清借款单位应归还借款本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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