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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6)
  本院审理查明:黔南中心支行与贵州剑江化肥厂以及开磷公司所签订的黔信字第4号、黔信字第5号《借款合同》、(91)贷字第009号、(92)建贷字第2号、(93)匀建贷字第2号《借款合同》中担保单位系由贵州开阳磷矿矿务局签章。1995年9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黔府函〔1995〕175号《关于同意贵州开阳磷矿矿务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贵州开阳磷矿矿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1月10日,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文称,原贵州开阳磷矿矿务局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和部门也因此更名。2005年8月16日,开磷公司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实施了债转股,股东为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债转股新公司工商注册名称为‘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债转股新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继承。”
  2003年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公证处根据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的申请,出具(2003)筑公民字第1118号公证书,称该公证处公证员秦琼与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邓群于2002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共同来到开阳磷矿矿务局,邓群在开阳磷矿矿务局办公室在公证员的面前,向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送达编号2002年第022号《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该办公室工作人员拒绝签收。邓群将上述通知留置于开阳磷矿矿务局办公室。2002年第022号《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所涉担保债务即为本案讼争欠款。2003年8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公证处根据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的申请,出具(2003)筑公民字第3771号公证书,称该公证处公证员秦琼与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邓群于2003年8月1日9时30分,来到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邓群向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送达2003年第220号《履行担保义务通知单》,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拒绝签收。邓群将上述《履行担保义务通知单》留置于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3年第220号《履行担保义务通知单》所涉担保债务即为本案讼争欠款。
  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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