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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5)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索特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新万基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及《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有效;
  三、解除双方签订的《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及《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四、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38万元;
  五、驳回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 900元,反诉费170 900元,共计475 800元,由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 694元,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 10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 900元,由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 794元,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8 1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现杰  
审  判  员  张雅芬  
审  判  员  李明义  

二 ○ ○ 八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审判长简介]
   陈现杰高级法官:1964年出生,法学博士,2001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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