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 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 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
  唱金公司发行的上述演出剧目音像制品中,根据1981年7月河北省梆子剧院的演出剧本及相关证据显示,《蝴蝶杯》(上、下部)剧本文字整理人为河北省梆子剧院职工张特和王昌言,音乐整理人为河北省梆子剧院职工张占维。1999年10月29日,百灵音像出版社向张特的继承人张毅支付使用费100元。2005年8月10日,王昌言的继承人王清晨许可百灵音像出版社、唱金公司使用《蝴蝶杯》(上、下部)剧本,并出版、发行该演出剧目的音像制品。《陈三两》剧本由河北省梆子剧院原职工王焕亭整理, 1998年3月12日、2005年8月8日,王焕亭的继承人王敬慈(甲方)与百灵音像出版社、唱金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使用《陈三两》剧本,并出版、发行该演出剧目的音像制品。《双错遗恨》的剧本文字部分由河北省梆子剧院外聘尚羡智整理,音乐部分由该院职工张占维整理。2000年12月21日,张占维收到唱金公司支付的使用费4000元。《清风亭》的剧本是由石家庄市河北梆子剧团外聘尚羡智整理。2002年7月尚羡智出具授权书,许可百灵音像出版社使用《双错遗恨》、《清风亭》剧本,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
  上述音像制品中,《双错遗恨》、《清风亭》为唱金公司录制;《蝴蝶杯》(上、下部)、《陈三两》为河北电视台录制;《血染双梅》是1997年拍摄的实景戏曲电影,制片者和表演单位均为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百灵音像出版社、唱金公司获得了河北电视台、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授予的出版、发行《蝴蝶杯》、《陈三两》、《血染双梅》演出剧目音像制品的权利。
  《打金砖》的剧本文字及音乐整理人分别为河北省梆子剧院职工赵鸣歧、马全贵。《三打陶三春》的剧本文字部分由河北省梆子剧院外聘吴祖光整理,音乐部分由该院职工徐惠宝整理。唱金公司未获得《打金砖》、《三打陶三春》剧本文字及音乐整理人的授权。《春草闯堂》仅获得演出单位和剧本整理人的授权,未获得音像制品制作者授权。
  2006年1月4日,河北电视台总编室(甲方)与河北省梆子剧院(乙方)签订协议,双方确认由甲方录制的乙方演出的河北梆子戏剧的表演者权为乙方所有,甲方为音像制品制作者;甲方不得将其录制的乙方的演出剧目授权第三方复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甲方许可乙方复制、出版、发行该音像制品专有使用权。
  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光碟公司及天宝文化公司出版、复制并发行的《双错遗恨》、《清风亭》、《蝴蝶杯》(上、下部)、《陈三两》、《血染双梅》五个演出剧目音像制品中,《蝴蝶杯》(上、下部)与唱金公司发行的音像制品同版,取得了张惠云等六名主要演员的授权;《陈三两》、《双错遗恨》、《清风亭》和《血染双梅》与唱金公司发行的音像制品版本不同,分别属于同一演出单位不同场次的演出。《陈三两》演出剧目由河北电视台录制,取得了主要演员张惠云、田春鸟的授权;《双错遗恨》由河北新艺影视制作中心录制,取得了主要演员张惠云的授权;《清风亭》由河北新艺影视制作中心录制,取得了主要演员雷宝春、李夕果的授权。2004年6月1日,尚羡智(甲方)与河北新艺影视制作中心、天宝文化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甲方将《双错遗恨》、《清风亭》剧本授予乙方专有使用。《血染双梅》是对舞台表演版本的录制,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光碟公司及天宝文化公司称该演出由河北电视台组织,其取得了剧本音乐整理人刘蕴和及吴涛等四名主要演员的授权。
  音像人公司作为销售商,提供了天宝文化公司向其出具的销售委托书和销售明细单,以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合法性。
  2007年6月15日,唱金公司原审起诉称:其自2000年起分别从河北省梆子剧院、衡水市河北梆子剧团、石家庄市河北梆子剧团、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处获得授权,独家出版、发行《蝴蝶杯》(上、下部)、《陈三两》、《三打陶三春》、《双错遗恨》、《打金砖》、《春草闯堂》、《清风亭》和《血染双梅》等八个河北梆子演出剧目的音像制品。2004年末,唱金公司发现由文联音像出版社出版、天宝光碟公司复制、天宝文化公司发行及音像人公司销售的上述音像制品,侵犯了唱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上述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唱金公司损失4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唱金公司主张的是涉案戏剧音像制品的专有发行权。合法出版戏剧音像制品,出版者必须自己享有戏剧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和录像制作者权,或者获得上述权利主体的授权。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戏剧剧本,包括由文字和音乐记载的以台词和音乐为主的两部分内容。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传统戏剧作品,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改编、整理传统戏剧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整理人享有。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张特、王昌言、张占维、赵鸣歧、马全贵、王焕亭和徐惠宝等人,对涉案剧本文字、音乐的整理均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因此由他们整理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应归整理人享有。吴祖光受聘整理的《三打陶三春》剧本,尚羡智受聘整理的《双错遗恨》、《清风亭》剧本,是受委托整理的作品,由于委托人未与吴祖光、尚羡智约定剧本的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吴祖光、尚羡智对受托整理的剧本依法享有著作权。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