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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制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4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工业园区腾飞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黄广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珺,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力保,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风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棣,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高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工业园区腾飞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梁秋玲,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赫连佳新,男,满族,1949年10月5日出生,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秋玲,女,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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