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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9号。
  负责人:贺晓初,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江东,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宝江,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瑞平,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延安二村3号。
  法定代表人:孙青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七道湾南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政,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哈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火石泉。
  法定代表人:曾庆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喀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世纪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忠汉,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电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忠汉,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红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延安二村3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七道湾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隋国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政,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苇湖梁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周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政,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为与被上诉人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雁池发电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苇湖梁发电公司)、新疆华电哈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发电公司)、新疆华电喀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发电公司)、新疆华电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吉热电公司)、乌鲁木齐红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能公司)、新疆金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6月21日,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工贸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8 526 500元、利息5 808 622元。2. 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红能公司、金马公司、安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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