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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8号(4)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确认“聚丙烯粉料后处理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号200410053651.3)归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600元,由被告高煦、王继龙各半负担;技术咨询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判决后,被告高煦、王继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2009)沪一中民五(知)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聚丙烯粉料后处理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号200410053651.3)归两上诉人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高煦主要上诉理由为:1、被上诉人不是研究院,其没有实验室及试验设施,不可能进行生产工艺的研究,创造发明不是被上诉人的经营范围;高煦申请的所有职务、非职发明都不是通过被上诉人组织攻关取得的。2、原审判决遗漏了高煦与被上诉人签订的2005、2006、2007年《返聘人员申请书、审批表》,该表系劳务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高煦申请非职务发明的重要法律依据。3、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的“同意相互透露改进”是合同标的范围内的改进,应仅限于“SPG工艺生产丙烯聚合物”的改进,系争发明不是在辽河的首套装置上产生的,因此不是在合同标的范围内产生的;系争发明不属于SPG工艺,不属于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对87专利进行后续改进”从来就不是上诉人的技术课题。4、三井油化、Amoco等技术与SPG技术完全可以分割开来,两上诉人对于三井油化的粉料后处理技术进行重大改进的发明“聚丙烯粉料后处理方法”与SPG技术毫不相干。5、上诉人高煦退休后的返聘工作,被上诉人没有安排发明创造的任务,系争申请专利的发明也不是履行被上诉人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上诉人也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和不对外的技术资料。
  上诉人王继龙主要上诉理由为:1、被上诉人对SPG的推广十分冷淡,不可能像原审法院认定的“对87专利技术进行后续改进是原告的技术课题”。2、上诉人王继龙与高煦共同研究的国内外聚丙烯问题和改进方法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关,原审判决书认定“高煦作为原告的技术人员应该知道原告的技术任务就是自己的工作任务”的结论有误。3、将系争专利作为87专利的后续改进没有科学依据,原审判决书将原有专利的“后续改进”作为判断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标准也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无论高煦是代表个人还是单位,王继龙都属于同一个个人(或单位)的合作沟通,是合作完成发明的个人之一,都应拥有相应的所有权。4、离岗多年的王继龙的发明和辽河石化没有关系,专利应归王继龙。王继龙离开辽河石化后,也就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关,不受其约束,不对其负责,此时的发明是受国家鼓励的。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二审应予维持。2、上诉人高煦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3、高煦的本职工作就是研究、设计聚丙烯、聚乙烯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装置;高煦退休返聘后仍然没有脱离原工作岗位;系争专利完成于高煦返聘期间;系争专利是对87专利及SPG工艺相应技术环节的改进。4、离开单位及中石化集团的投入和支持,高煦个人不可能进行系争专利的技术发明创造。5、王继龙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审理的是专利申请权争议,因此王继龙是不是系争发明的合作发明人,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二审中,上诉人高煦向本院提交了7万吨/年SPG聚丙烯工艺包技术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及审查委员会名单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证明此工艺包没有涉及系争发明,工艺包只有均聚牌号,不涉及到共聚,中石化给的任务没有高煦和王继龙发明的任务。
  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且和本案缺乏关联性,该材料没有涉及到系争专利是正常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煦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原件,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院无法认定,且该证据材料形成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因此对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王继龙及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案系争发明是否是上诉人高煦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发明创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高煦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经查,高煦在退休前的主要工作包括研究、设计聚丙烯、聚乙烯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装置。在退休后的返聘期间,高煦仍然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2、系争发明产生的时间。经查,系争发明“聚丙烯粉料后处理方法”的申请日为2004年8月11日,而在该时间,高煦恰在原单位返聘期间。3、系争发明和87专利、SPG工艺的关系。原审判决对此已进行了充分论述,因87专利、SPG工艺自产生后,存在生产规模不够大、产品牌号比较单一、单耗较高等问题,所以被上诉人在与辽化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了对87专利的后续改进问题。粉料后处理是SPG工艺的一个环节,SPG的处理工艺存在单耗比较高,不适应大规模工业化推广等不足,高煦作为87专利和SPG工艺的发明人,应了解上述情况,而系争发明“聚丙烯粉料后处理方法”正是针对上述不足进行改进的结果。4、高煦退休后是否离开了原工作岗位。高煦虽于2000年4月退休,但随即被原单位即本案被上诉人返聘,仍然从事原来的工作,其工作岗位和职责未发生变化,其工作性质具有连续性。综上分析,系争发明是上诉人高煦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发明创造,原审法院认定系争发明属职务发明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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