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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何才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家伟,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新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培,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蝶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林海锦,经理。
上诉人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宜兴新东方百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为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洁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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