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曙民(上海市长宁区沈仁酒家业主),男,汉族,1956年2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118弄8号301室。
  委托代理人赵伟荣,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农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666号北区29轴-31轴。
  法定代表人刘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平,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枫,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曙民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曙民以与被上诉人上海新农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曙民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曙民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为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沈曙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刘洁华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洁筠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