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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飞龙阀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莲花村邱郢孜。
  法定代表人曹正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惠贤。
  委托代理人牛卫航,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峰,上海巢福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上海春隆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路818号A-386。
  法定代表人葛春来,总经理。
  上诉人淮南飞龙阀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正祥,被上诉人沈惠贤的委托代理人牛卫航、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上海春隆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沈惠贤于2001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烟道止逆阀”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月7日授权并予公告,专利号为ZL01108154.6,该专利目前仍处于保护期内。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烟道止逆阀,包括外壳、设置于外壳内的油烟通道,所述的油烟通道的两端分别开有进风口、出风口,阀片设置于所述的出风口的口部,并且所述的阀片与所述的外壳通过阀片转轴可转动连接;所述的阀片有两个工作位置,第一工作位置是阀片处于关闭状态,此时阀片盖在出风口的口部;第二工作位置是阀片处于打开状态,此时所述的阀片移动后露出出风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片所在的平面在第二工作位置下大致上垂直于水平面,所述的阀片转轴的轴心线与水平面倾斜地相交,所述的阀片转轴的轴心线偏离所述的阀片的重心。
  2008年12月17日,被告春隆公司从被告飞龙公司购得QV-I防火止逆阀28只,单价人民币33.92元,合计人民币949.76元。
  2009年3月9日,原告沈惠贤从被告春隆公司处购买QV-I防火止逆阀2只,单价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80元。该QV-I防火止逆阀所贴产品标签上标明的制造商为被告飞龙公司。
    被告飞龙公司制造、被告春隆公司销售的QV-I防火止逆阀使用的技术方案,经分析包括以下技术特征:B1、外壳;B2、设置于外壳内的油烟通道;B3、所述的油烟通道的两端部分别开有进风口、出风口;B4、阀片设置于所述的出风口的口部;B5、并且所述的阀片与所述的外壳通过阀片转轴可转动连接;B6、所述的阀片有两个工作位置,第一工作位置是阀片处于关闭状态,此时阀片盖在出风口的口部;B7、第二工作位置是阀片处于打开状态,此时所述的阀片移动后露出出风口;B8、所述的阀片所在的平面在第二工作位置下大致上垂直于水平面;B9、所述的阀片转轴的轴心线与水平面倾斜地相交;B10、所述的阀片转轴的轴心线偏离所述的阀片的重心。
  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
  一、原告享有的名称为“烟道止逆阀”(专利号为ZL01108154.6)的发明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原告沈惠贤享有的名称为“烟道止逆阀”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1108154.6)合法有效,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涉案专利授权公告记载的权利要求,该发明专利名称即发明主题为“烟道止逆阀”,其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可分解为如下技术特征:A1、外壳;A2、设置于外壳内的油烟通道;A3、所述的油烟通道的两端部分别开有进风口、出风口;A4、阀片设置于所述的出风口的口部;A5、并且所述的阀片与所述的外壳通过阀片转轴可转动连接;A6、所述的阀片有两个工作位置,第一工作位置是阀片处于关闭状态,此时阀片盖在出风口的口部;A7、第二工作位置是阀片处于打开状态,此时所述的阀片移动后露出出风口;A8、所述的阀片所在的平面在第二工作位置下大致上垂直于水平面;A9、所述的阀片转轴的轴心线与水平面倾斜地相交;A10、所述的阀片转轴的轴心线偏离所述的阀片的重心。上述专利的发明主题及技术特征A1—A10共同确定了ZL01108154.6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两被告制造、销售QV-I防火止逆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名称为“烟道止逆阀”(专利号为ZL01108154.6)的发明专利权。
  将被告飞龙公司制造、被告春隆公司销售QV-I防火止逆阀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1、技术特征B1与技术特征A1相同,即两者均有外壳;2、技术特征B2与技术特征A2相同,即两者均有设置于外壳内的油烟通道;3、技术特征B3与技术特征A3相同,即两者均在所述的油烟通道的两端部分别开有进风口、出风口;4、技术特征B4与技术特征A4相同,即两者均有阀片设置于所述的出风口的口部;5、技术特征B5与技术特征A5相同,即两者所述的阀片均与所述的外壳通过阀片转轴可转动连接;6、技术特征B6与技术特征A6相同,即两者所述的阀片均有两个工作位置,第一工作位置是阀片处于关闭状态,此时阀片盖在出风口的口部;7、技术特征B7与技术特征A7相同,即两者第二工作位置均是阀片处于打开状态,此时所述的阀片移动后露出出风口;8、技术特征B8与技术特征A8相同,即两者所述的阀片所在的平面在第二工作位置下均大致上垂直于水平面;9、技术特征B9与技术特征A9相同,即两者所述的阀片转轴的轴心线均与水平面倾斜地相交;10、技术特征B10与技术特征A10相同,即两者所述的阀片转轴的轴心线均偏离所述阀片的重心。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QV-I防火止逆阀的相关技术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即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告飞龙公司制造、被告春隆公司销售QV-I防火止逆阀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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