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2)
  被告飞龙公司关于其法定代表人曹正祥已获得名称为防火止逆阀(侧向开启)、专利号为ZL200730175763.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被告飞龙公司制造、销售QV-I防火止逆阀不侵害原告发明专利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飞龙公司关于其制造的QV-I防火止逆阀所采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的主张,经审查,其提交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1月4日批准,并于1990年12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通用阀门、法兰和对夹连接蝶阀》(GB12238-89)、《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标准编制组于2008年2月编制的《行业标准“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公安部于2008年8月26日发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均未披露原告主张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原审法院对被告飞龙公司提出的公知技术抗辩不予支持。
  三、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被告飞龙公司制造、被告春隆公司销售的QV-I防火止逆阀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告飞龙公司和被告春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没有法定免责理由,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本案中,原告关于要求被告飞龙公司赔偿因调查、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春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被告春隆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关于要求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请求,因该请求内容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关于要求被告飞龙公司移除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被控侵权产品信息的请求,鉴于相关内容仅为说明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检验标准,且原告未能证明该网站由被告飞龙公司所有、经营,或相关内容由被告飞龙公司申请上载,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淮南飞龙阀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告上海春隆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沈惠贤享有的名称为“烟道止逆阀”(专利号为ZL01108154.6)发明专利产品;二、被告淮南飞龙阀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惠贤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三、原告沈惠贤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淮南飞龙阀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决后,飞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沈惠贤一审的诉讼请求;并由沈惠贤赔偿飞龙公司应诉费用及上诉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飞龙公司生产的QV-I型防火止逆阀是利用止逆阀、防火止逆阀公知技术进行生产,在现有的止逆阀、防火止逆阀中与被上诉人的专利,有7个方面都是相同的。2、飞龙公司是把防盗门或侧开门的公知技术引用到防火止逆阀产品当中来的,双方都是利用了这一技术原理。
  被上诉人沈惠贤答辩称:1、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应予维持。2、对于上诉人要求赔偿1万元的上诉请求,认为是新的事实和理由,且缺乏证据,应予驳回。3、对于上诉人所称的其是利用公知技术的问题,认为系争专利是发明专利,已经过实质审查,具有法定效力;上诉人所提到的防盗门与烟道止逆阀是两个领域,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如果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专利有异议,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宣告无效。
  原审被告春隆公司未向本院陈述意见。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案外厂家生产的止逆阀、防盗门照片的复印件及购买止逆阀的发票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市场上通用的阀门都是用涉案技术生产的,防盗门利用的也是这个技术原理,因此上诉人是用公知技术生产涉案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发票上的项目是手写的,且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也看不出是何时购买的,是否是止逆阀;防盗门照片与本案无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