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9号(5)
二审中,上诉人高煦向本院提交了7万吨/年SPG聚丙烯工艺包技术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及审查委员会名单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证明此工艺包没有涉及系争专利,工艺包只有均聚牌号,不涉及到共聚,中石化给的任务没有高煦和王继龙发明的任务。
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且和本案缺乏关联性,该材料没有涉及到系争专利是正常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煦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原件,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院无法认定,且该证据材料形成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因此对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王继龙及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案系争发明是否是上诉人高煦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发明创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高煦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经查,高煦在退休前的主要工作包括研究、设计聚丙烯、聚乙烯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装置。在退休后的返聘期间,高煦仍然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2、系争发明产生的时间。经查,系争专利“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的申请日为2005年6月30日,而在该时间,高煦恰在原单位返聘期间。3、系争发明和87专利、SPG工艺的关系。原审判决对此已进行了充分论述,因87专利、SPG工艺自产生后,存在生产规模不够大、产品牌号比较单一、单耗较高等问题,所以被上诉人在与辽化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了对87专利的后续改进问题。高煦作为87专利和SPG工艺的发明人,应了解上述情况,而系争发明“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正是针对上述不足进行改进的结果。4、高煦退休后是否离开了原工作岗位。高煦虽于2000年4月退休,但随即被原单位即本案被上诉人返聘,仍然从事原来的工作,其工作岗位和职责未发生变化,其工作性质具有连续性。综上分析,系争发明是上诉人高煦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发明创造,原审法院认定系争发明属职务发明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高煦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实验设备,不可能进行研究,创造发明不是其经营范围,系争发明不是通过单位组织攻关取得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生产经营的商品种类或服务项目的范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企业的经营方向和服务对象,而发明创造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我国专利法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创造;另外,单位有无试验设备和单位能否从事发明创造并无必然联系,至于系争发明并非通过单位组织攻关取得的意见,原审法院对系争发明虽然不是被上诉人给高煦下达的具体的技术改进任务,但仍属职务发明的理由,进行了十分详尽的阐述,其论证理由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高煦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高煦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2005、2006、2007年《返聘人员申请书、审批表》,该表系高煦申请非职务发明的重要法律依据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系争发明“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是在2005年6月申请专利的,原审法院只需查明在此之前,高煦的工作情况即可,而且《返聘人员申请书、审批表》并不是认定高煦工作情况的唯一证据,原审法院结合《项目任务单》、《工作业绩登记表》、《(2005)年度管理/生产人员考核表》、《项目安排联系表》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高煦的工作职责,未在判决书中表述2005、2006、2007年的《返聘人员申请书、审批表》,并无不当,对此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高煦认为三井油化、Amoco等技术与SPG技术是完全独立的,完全可以分割开来,两上诉人的发明专利“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与SPG技术毫不相干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高煦在一审期间已经提出此意见,原审法院也作了充分论述,87专利、SPG技术是在消化、吸收了三井油化、Amoco等相关技术后而形成的技术,因此系争发明与87专利、SPG技术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并非如高煦所言与SPG技术毫不相干,故对此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王继龙认为其离岗多年后的发明和辽河石化没有关系,系争发明应归其所有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系争发明是上诉人高煦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王继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系争发明作出创造性贡献。故王继龙认为系争发明应归其所有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两上诉人共同认为系争发明不是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围内产生的,与该合同无关以及系争发明不属于对87专利、SPG工艺的后续改进等上诉意见。本院认为,系争发明“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SPG工艺存在的问题之一,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系争发明是对87专利技术的后续改进,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与辽化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对SPG工艺在工业化过程中的改进问题,而高煦作为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知晓与此有关的技术改进工作即其工作职责,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高煦对87专利技术进行后续改进是其工作任务,亦无不当。故对于两上诉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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