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9号(6)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煦、王继龙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高煦、王继龙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洁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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