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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1号(2)
  2009年4月1日,原审法院法官在工商宝山分局查看到被查扣的PP-R水管和水管的塑料包装袋、管件和管件的塑料包装袋及外包装纸箱、产品说明书等。在上述被查扣的水管和管件、塑料外包装、外包装纸箱上均印有涉案文字和被告的企业名称;在被查扣的管件上还粘贴了印有涉案商标文字的防伪标签等;在被查扣的产品说明书上印有涉案文字;在被查扣的PP-R水管上还印有07/08/08的时间内容;有的还印有被告的地址、电话号码、网址等。
  另查明:1、2006年6月起,金塑公司利用广播、出租车后窗、宣传册(页)等手段,对其生产和销售的PP-R水管等产品进行广告宣传。2、2006年9月,金塑公司获得由上海市商业联合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上海市商标协会、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商情信息中心联合颁发的2006上海装饰材料市场“优质服务企业”和“消费者满意产品”、上海装饰材料市场管材管件“十大畅销品牌”荣誉证书,并获得2006上海装饰材料市场“金楹综合大奖”。3、2007年12月,上海市建筑材料协会授予金塑公司生产和销售的PP-R管道产品为“上海市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称号。4、2008年2月,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授予金塑公司“2004年-2007年连续四年‘质量诚信企业’”和“2006-2007年度上海市塑料管道产品‘质量诚信优胜企业’”荣誉证书。5、2008年8月,金塑公司获得由上海市商业联合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上海市商标协会、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联合颁发的2008年上海装饰材料市场“消费者满意产品”和“优质服务企业”、上海装饰材料市场管材管件“十大畅销品牌”、上海装饰材料市场竞争力“50强企业”等荣誉证书。6、2008年8月,上海市建筑材料协会授予金塑公司生产和销售的PP-R管材管件“绿色建材”称号。
  又查明:进入中国商标网(http://sbcx.saic.gov.cn),查询金塑公司涉案文字商标,在“商标流程”栏里载有“撤销三年不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转让”的内容;在“商标状态”栏里载有“撤销三年不使用待审中2008年8月18日”的内容。
  再查明:金塑公司在审理中提供了PP-R水管和管件、管件外包装纸箱、管件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合格证。在该PP-R水管、管件的塑料包装袋和外包装纸箱、管材管件合格证上,均印有涉案文字和被告企业名称;在管件的防伪标签上印有涉案文字和被告企业名称;在PP-R水管上还印有15/05/08的时间内容。
  经比对,金塑公司的涉案文字商标与被告的涉案文字,两者字体近似、读音和含义相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1、关于金塑公司对涉案文字商标所享有的权利的问题;2、关于被告使用涉案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3、关于被告如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认为:1、2005年9月21日,津源公司与金塑公司就涉案文字商标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的相关约定,金塑公司对涉案文字商标享有普通使用许可权。2、2008年6月28日(在涉案文字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期间),经商标局核准,津源公司将涉案文字商标转让给金塑公司,据此,金塑公司作为涉案文字商标的受让人,对涉案文字商标享有专用权。3、在中国商标网中,针对涉案文字商标,在其“商标流程”栏里虽然载有“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内容。但在其“商标状态”栏里还载有“撤销三年不使用待审中2008年8月18日”的内容,由此可见,涉案文字商标目前并未被商标局撤销。也就是说,目前涉案文字商标仍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金塑公司对该涉案文字商标享有专用权。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认为:1、根据现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从2008年4月起,被告在其生产和销售的PP-R水管和水管塑料外包装、管件和管件的塑料包装袋及外包装纸箱、产品说明书上,突出使用涉案文字的行为,是将涉案文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2、虽然涉案文字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中没有PP-R水管和管件,但涉案文字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中的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与被告生产和销售的PP-R水管和管件为类似商品。被告在其生产和销售的PP-R水管和水管塑料外包装、管件和管件的塑料包装袋及外包装纸箱、产品说明书上,突出使用与金塑公司涉案文字商标相同的涉案文字的行为,足以令相关公众认为被告与金塑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从2008年4月起,被告在其生产和销售的PP-R水管和水管塑料外包装、管件和管件的塑料包装袋及外包装纸箱、产品说明书上,突出使用涉案文字的行为,侵犯了金塑公司从2005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27日对涉案文字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权,侵犯了金塑公司从2008年6月28日起至今对涉案文字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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