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6号(2)
被告上海美尔固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该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管材管件,水暖器材,塑料制品生产加工,模具制造,五金机电销售。被告美尔固公司生产销售的25毫米孔径的冷热水用聚丙烯高级给水管标识,在该标识右侧则标识“上海美尔固工贸有限公司”字样;其生产的25毫米直径的正弯管件上贴有标签,标签上部标识“上海美尔固”,下部则标识“工贸有限公司”及“SHMEIREGU”,“上海美尔固”字体明显大于其下方的“工贸有限公司”及“SHMEIREGU”;其生产的25毫米直径的正三通管件上贴有的标签内容与正弯管件标签内容相同;美尔固公司高级PP-R管件外包装袋正上方标识有“上海美尔固工贸有限公司”,在其下方则标识“SHMEIREGU”;该公司高级PP-R管外包装盒左上方标识有“SHMEIREGU”,在其下方标识有“上海美尔固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金塑公司在被告雅基公司市场内的上海欣宇五金公司以及上海市虹口区江林建材商行购得上述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金塑公司为本诉讼,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向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检测费人民币6,000元,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支付取证费用共计人民币167.5元。
原审法院根据被告雅基公司当庭陈述另查明,上海市虹口区江林建材商行系被告雅基公司自行注册成立的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金塑公司为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美尔固”、“MIERGU”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保护。未经其许可,在该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美尔固”、“MIERGU”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将与“美尔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该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美尔固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上的“SHMEIRGU”标识与原告“MIERGU”商标不完全相同,但是“SHMEIRGU”标识与原告“MIERGU”商标相比较,两者文字较为近似,同时结合原告“MIERGU”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SHMEIRGU”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于其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MIERGU”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原审法院认为“SHMEIRGU”与“MIERGU”为近似商标。原审法院注意到被告美尔固公司辩称其已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而系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1类,故被告美尔固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在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美尔固公司辩称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但是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25毫米冷热水用聚丙烯高级给水管、25毫米直径正弯管件、25毫米直径正三通管件与原告金塑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排水管道设备、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被告美尔固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金塑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故被告美尔固公司该抗辩主张不成立,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与原告金塑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类似商品。被告美尔固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SHMEIRGU”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在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上的“MIERGU”商标的侵权。
根据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被告美尔固公司在生产和销售其产品时,在正弯管件和正三通管件上所贴标签上,突出使用了“上海美尔固”的字号,该字号完整的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美尔固”,结合“美尔固”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事实,相关公众容易产生“上海美尔固”与“美尔固”有关联性或产生混淆。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海美尔固”与“美尔固”构成近似标识,被告美尔固公司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突出使用“上海美尔固”字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美尔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原告金塑公司还主张,被告美尔固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使用与其他经营者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名称,造成或者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经过原告金塑公司持续的经营和广告宣传,其“美尔固”注册商标在同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美尔固公司作为原告金塑公司的同业竞争者,注册、使用包含有“美尔固”文字的企业名称,足以在原、被告之间造成混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许可或者关联关系。原审法院注意到,被告美尔固公司不能就设立公司时确定使用包含“美尔固”文字的企业名称,做出令人信服的创意来源、构思过程的说明,故难以排除被告美尔固公司使用含有“美尔固”文字的企业名称有攀附原告金塑公司“美尔固”商标声誉的企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美尔固公司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不能避免混淆和误认,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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