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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GH区块。
    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利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灿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ブラザ?工?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名古屋市瑞穗区苗代町15番1号。
    法定代表人小池利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保铭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C751。
    法定代表人李精益。
  上诉人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缝纫机的油箱”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03130780.9,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5月6日,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13日。该发明专利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安装在缝纫机上的油箱,所述缝纫机具有通过以水平轴为中心转动、可从直立位置转换成倾斜位置的缝纫机主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箱设置在所述缝纫机主体上,所述油箱由盛油器和与所述盛油器连通的箱状贮油器一体构成,所述盛油器接收并积存来自所述缝纫机主体的润滑用油,该盛油器和贮油器的形成位置具有随着所述缝纫机主体由直立位置向倾斜位置转换而使润滑用油从所述盛油器向所述贮油器流动的相对关系。”权利要求9记载:“一种缝纫机,所述缝纫机具有可通过以水平轴为中心转动、可从直立位置转换成倾斜位置的缝纫机主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箱设置在所述缝纫机主体上,所述油箱由盛油器和与所述盛油器连通的箱状贮油器一体构成,所述盛油器接收并积存来自所述缝纫机主体的润滑用油,该盛油器和贮油器的形成位置具有随着所述缝纫机主体由直立位置向倾斜位置转换而使润滑用油从所述盛油器向所述贮油器流动的相对关系。”
    2007年9月29日,原告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W4馆购买了一台涉案产品,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当场取得落款为“中力公司吴凌东、王晨曦”的收条一张、“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吴凌东”名片一张以及《中力缝纫机综合样本》一本。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7)沪黄一证经字第8510号公证书。
    2008年6月15日,原告到被告上海保铭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铭诚公司)购买了两台涉案产品,价格为人民币8,400元,当场取得被告保铭诚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一张、“上海保铭诚贸易有限公司碧海缝纫机设备行李精益”名片一张、《零件手册》及《中力缝纫机综合样本》各一本。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沪黄证经字第3753号公证书。被告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确认该份公证书中涉及的两台涉案产品系其制造并销售给被告保铭诚公司的。
  2009年7月1日,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当庭上网进入被告中力公司的网站(www.julisewingmachine.com),点击进入“产品世界”栏目后,页面显示出一系列缝纫机产品照片,其中包含有涉案产品的照片,在该页面的左下方标注了具体的销售电话。
    审理中,依据被告中力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就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要求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与涉案产品所对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技术鉴定。2009年8月28日,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沪公知鉴(2009)专初字第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为:一、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主题名称是一种缝纫机的油箱,A-1具有通过以水平轴为中心转动、可从直立位置转换成倾斜位置的缝纫机主体;A-2所述油箱设置在所述缝纫机主体上;A-3所述油箱由盛油器和与所述盛油器连通的箱状贮油器一体构成;A-4所述盛油器接收并积存来自所述缝纫机主体的润滑用油;A-5该盛油器和贮油器的形成位置具有随着所述缝纫机主体由直立位置向倾斜位置转换而使润滑用油从所述盛油器向所述贮油器流动的相对关系。涉案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为:B-1具有通过以水平轴为中心转动、可从直立位置转换成倾斜位置的缝纫机主体;B-2所述油箱设置在所述缝纫机主体上;B-3所述油箱包含有横截面呈长方形的垂直部箱体和水平部箱体,该两部分箱体连通成一体呈L型箱体结构;B-4所述油箱的垂直部箱体可收集并积存来自缝纫机主体的润滑油;B-5该油箱的垂直部箱体和水平部箱体的形成位置具有随着所述缝纫机主体由直立位置向倾斜位置转换而使润滑油从所述垂直部箱体向水平部箱体流动的相对关系。经比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B-1、B-2、B-3、B-4、B-5分别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A-1、A-2、A-3、A-4、A-5对应相同。二、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9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除主题名称“一种缝纫机”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不同外,分解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同。将涉案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如前所述)与权利要求9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两者对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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