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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4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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