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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乐山路33号3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卞建华,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霍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建华,被上诉人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虎姑爷拜寿》VCD彩封上载明编剧马金萍、导演史宪富,并印有“四个小品新创编、各个精彩不一般、莎梦制作大投入、满足观众看魏三”等字样;该VCD分为<上>、<中>、<下>3张光盘,光盘<上>包含的小品为《丁二傻断案》,主演为魏三、周宇、娇娇、奚春梅,光盘<中>包含的小品为《拔牙+手机》,主演为魏三、何晓影、罗威、周宇、赵大勇、娇娇,光盘<下>包含的小品为《虎姑爷拜寿》,主演为魏三、何晓影、徐振武、董宝贵。该VCD的3张光盘片尾均显示: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电视台联合录制。
  吉林电视台公共频道于2009年5月20日出具证明表示:其与莎梦公司合作播出的所有二人转作品(附件目录显示包括《虎姑爷拜寿》、《拔牙》、《手机》、《丁二傻断案》等),均由莎梦公司全额投资、制作、发行;其认可莎梦公司享有国内外的播映权、音像版权、网络版权等通过网络平台的新媒体发行权等,在作品的版权及相关权利遭受侵害时,莎梦公司有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2007年2月5日、2007年10月8日,原告先后与编剧马金萍、导演史宪富签订协议书,约定《虎姑爷拜寿》、《拔牙》、《手机》、《丁二傻断案》等节目剧本和导演的所有版权(著作权、音像制作发行、电视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归原告独家永久性拥有,原告负责演员、作曲、录音、录像、乐队及场地……
  2006年10月2日,原告与《拔牙》、《手机》的编曲田立春签订协议书,约定该2个节目作曲的所有版权(著作权、音像制作发行、电视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归原告独家永久性拥有……
  原告(甲方)还分别与上述节目的演员(乙方)签订过协议书,约定乙方所演出之节目的所有版权(音像制作发行、电视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归甲方独家永久性拥有……其中,与魏三(原名:魏武才)、何晓影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10月5日,与周宇、娇娇、罗威、赵大勇签约的时间为2006年9月17日,与奚春梅、徐振武、董宝贵签约的时间为2005年10月24日。
  2007年12月7日,辽宁省版权局对名称为《虎姑爷拜寿》二人转作品予以登记,作品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著作权人为原告,作品完成时间为2006年9月15日。
  2008年9月11日,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对进入网址为http://www.pps.tv网站(“PPS网络电视”)播放部分节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08)沈一证民字第3169号《公证书》所附“现场记录”内容显示:登录网站首页,下载并安装“PPS网络电视”后,进入“PPS影音”界面,在“在线栏”中点击“综合娱乐”项下的“东北二人转”,再点击其中的《虎姑爷拜寿》(显示243人在线)可进行播放,该节目片头有广告,视频总时长为2小时30分,播放过程中左上角会出现“莎梦文化”标识。
  2008年12月3日,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对进入网址为http://www.pps.tv网站(“PPS网络电视”)播放部分节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08)沈一证民字第4423号《公证书》所附“现场记录”内容显示:登录网站首页,下载并安装“PPS网络电视”后,进入“PPS影音”界面,在“在线栏”中点击“综合娱乐”项下的“东北二人转”,再点击其中的《虎姑爷拜寿》(显示94人在线)可进行播放,该节目片头有广告,视频总时长为2小时30分。
  原、被告当庭确认,被告“PPS网络电视”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视频内容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虎姑爷拜寿》(包括《丁二傻断案》、《拔牙》、《手机》、《虎姑爷拜寿》)相一致。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为此其提供了人民币2,450元(以下币种同)公证费发票(包含450元公证录像费)、30,000元律师费发票及部分差旅费发票,并且表示因涉及7起案件,故均摊到每起案件其所主张的合理费用为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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