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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0元,由上诉人上海普佳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洁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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